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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法微課堂】自願出具借條,法庭上卻稱被脅迫,出借人未足額支付!法院:還錢!
- 2022-09-12
被脅迫的借款要償還嗎
近日,孝感中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錢。被告卻說借款時自己處於弱勢地位,借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而且原告還沒有足額支付借款。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究竟誰在說謊?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案情吧!
基本案情
被告乙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專案建設缺少資金向原告甲借款660萬元,並向甲出具借條:“今借到甲人民幣660萬元。借款方式是一部分現金,一部分透過銀行轉賬到丙和乙銀行賬戶上轉給借款人,借款期限三個月。按月付息,月利率2%。A公司為擔保人”。後乙逾期不還款,甲遂持該借條訴至法院,要求乙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
因該借條系轉據形成,且時過境遷,甲僅提供了其向乙銀行賬戶轉款200萬元、向丙銀行賬戶轉款250萬元的銀行流水憑證、20萬元現金取款憑證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單、證人證言等部分付款證據,未完全證明其已足額出借本金660萬元。
乙抗辯該借條系受甲脅迫出具的,且其僅收到甲200萬元銀行轉賬。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定乙所借本金為450萬元,超付的利息扣減本金後,判令其向甲償還借款本金260餘萬元並支付借款利息。
二審判決:乙向甲償還本金660萬元及利息,A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
01
對債權憑證效力的認定
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出具該借條的法律後果,如乙抗辯該借條系受甲脅迫出具的,則乙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或作出合理解釋,包括但不限於報警、錄音錄影資料、提供證人證言,法官將根據上述證據作出綜合判定。而乙既未提供相關證據,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因此乙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02
對借貸行為是否實際發生的認定
二審中,乙辯稱甲出借的本金不足660萬元,根據借條中載明的三種借款方式,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如下:
方式一:甲直接向乙轉款。甲提供其向乙銀行賬戶轉款200萬元的流水憑證。庭審中雙方對該事實無爭議,法院予以認定。
方式二:甲間接向丙轉款。甲提供其向丙銀行賬戶轉款250萬元的流水憑證,乙以未收到250萬元為由不認可該事實。間接轉款至丙銀行賬戶的方式與借條中約定的借款方式吻合,法院予以認定。如丙未將250萬元轉給乙,系丙與乙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不影響本案借款本金的認定,乙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方式三:現金給付。甲舉證從銀行取出20萬元,後以現金方式出借給乙,乙對該給付方式不認可。一審法院以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證明甲將該20萬元交給乙,未予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與借條所載內容明顯不符,判決有誤,因此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本案中,甲雖僅提供了450萬元的轉賬憑證,但結合借條及其他證據,二審法院認定了全部的借貸事實。
對證據優勢原則的適用
本案中甲提供的450萬元的轉賬憑證、20萬元現金取款憑證、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單、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明660萬元總借款中,其已出借大部分資金,且與借條內容大部分能夠相互印證,足以形成證據優勢。
而乙則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7號)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在綜合認定所有證據後,適用證據優勢原則,認定本案借貸關係成立、借款本金為660萬元。而一審法院僅認定有轉款憑證的450萬元,以間接證據否定直接證據(借條)顯然是不正確的,應予改判。
法官說法
根據現行《民法典》第150條、第152條之規定,出借人以脅迫手段,在違背借款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籤訂的借據,系可撤銷合同,借款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借款過程中,出借人一定要注意儲存好借據、銀行轉賬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債權憑證;做好臺賬記錄,避免在換據或長期多次出借後遺忘部分出借事實。借款人一旦遇到受到脅迫簽訂借據情況,要及時報警,留存證據;如條件允許儘量保證有第三人在場或採取隱蔽錄音方式取證。
原標題:《【孝法微課堂】自願出具借條,法庭上卻稱被脅迫,出借人未足額支付!法院: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