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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躲車撞樹上,“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判了!

簡介本案中,雖然雙方未發生剮蹭、碰撞或碾壓等直接接觸,但無接觸不等於無責任,“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對此具有過錯,就應承擔相應責任,林某的車輛損失確因採取緊急避險行為躲避方某車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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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躲避別人的車輛,

導致自己出事故,

車輛損失嚴重。

兩車並沒有接觸

該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

沒碰到也需要賠償嗎?

請看本期案例~

01基本案情

因躲車撞樹上,“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判了!

2022年6月,林某駕駛小轎車沿210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與對向方某駕駛的麵包車會車,此時方某正加速超車並佔用了林某所在車道,林某為躲避方某車輛,右轉向躲避,致使自己車輛與樹木相撞,車輛受損。林某委託評估機構對該車輛損失價值鑑定,損失評估價值為14790元。隨後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方某賠償其損失。

02法院判決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方某及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原告損失。此前,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書,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事故,林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林某不服該認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復議,複議交警部門認為二車未接觸,無法查清事故成因,對該事故未進行責任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是一起因輕微交通事故引發的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庭審查明,林某駕車行為符合緊急避險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險情客觀存在,林某駕駛轎車與方某駕駛客車交會時造成刮蹭、碰撞和人員傷亡更大損失的險情是即時的、緊迫的,而不是臆想的。第二,林某躲避行為具有不得已性,為避免造成更大損失,雙方在會車瞬間,林某不得已向右轉方向躲避。第三,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小於必要限度,林某的避讓行為,導致車輛撞至路邊樹木的損失,小於未採取避讓行為極有可能導致兩車直接碰撞和人員傷亡的損失。

綜上,該事故符合緊急避險的各項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之規定,方某系引起本案險情發生的責任人,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方某和保險公司以其車輛沒有碰撞原告車輛而無需賠償的辯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據此,法院判決由方某和保險公司賠償林某各項損失共計8000元。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險行為。

本案中,雖然雙方未發生剮蹭、碰撞或碾壓等直接接觸,但無接觸不等於無責任,“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對此具有過錯,就應承擔相應責任,林某的車輛損失確因採取緊急避險行為躲避方某車輛而產生,理應受到相應賠償。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車輛行駛途中務必遵紀守法、文明行車,珍愛生命、減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類事故發生。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湖南高院綜合山東高法、煙臺中院、南京市棲霞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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