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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福建一女子半夜進錯房間,與男室友發生關係,最終釀成悲劇

  • 由 王律師科普法律 發表于 動作武俠
  • 2022-12-30
簡介以該案中的情況來看,雖然是小珍誤把林某當成了丈夫,所以才會有她主動的情況,但不管怎麼說,林某確實沒有違揹她的意願,沒有采用暴力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他以為小珍是故意投懷送抱,所以才順而從之,即使最後切實有了肌膚之親,也不構成QJ罪

緣字幾筆幾劃

城北首富的小姐杜冰雁,和城東武官的小姐李玉湖,因為同年同月

又在同一天出嫁,還剛好遇上同一場暴雨,在同一個寺廟裡躲雨,陰差陽錯之下不小心互上了各自的花轎,就這樣嫁錯了郎君,但反而成就了兩段佳緣,也有了經典電視劇《上錯花轎嫁對郎》。

從此以後,這種無心插柳柳成蔭的宿命感,叫不少人心嚮往之,但不是任何一種無意為之都會有相同的結果,《上錯花轎嫁對郎》畢竟是藝術作品,現實生活中真的嫁錯了人,比如該案中這種走錯房間的情況,就是一地雞毛,一場悲劇。

案例:福建一女子半夜進錯房間,與男室友發生關係,最終釀成悲劇

2005年小珍和丈夫結婚以後,前往福建泉州打工,工作的地方沒有提供住房,因此他們只能選擇租房,租房中又是合租比較划算,考慮一番以後,他們和單身一人的林某合租,兩個臥室是相鄰的,雙方平時進進出出,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

不過一直以來,小珍和丈夫與林某之間都沒有太多的交集,直到有天晚上,小珍迷迷糊糊中摸黑去衛生間上廁所,回的時候就近進了一間房,然後爬上了床,並和床上的人有了實質關係,結果第二天早上醒來一看,床上的人竟然是林某!

小珍震驚不已,也崩潰不已,嚎啕大哭著說林某QJ了她,其丈夫差點和林某打得你死我活,後來小珍還選擇報了警,一口咬定林某QJ了她,那麼像這種上錯床然後把對方當成是自己丈夫,從而發生關係的情況,到底算不算被QJ?

案例:福建一女子半夜進錯房間,與男室友發生關係,最終釀成悲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解釋對QJ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為:違背被害人意願,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和對方發生X關係的行為,所以QJ罪的構成要件為:意願、手段、X行為,前兩個直接決定是否構成QJ罪,後者決定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

以該案中的情況來看,雖然是小珍誤把林某當成了丈夫,所以才會有她主動的情況,但不管怎麼說,林某確實沒有違揹她的意願,沒有采用暴力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他以為小珍是故意投懷送抱,所以才順而從之,即使最後切實有了肌膚之親,也不構成QJ罪。

警方調查以後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沒有立案,這個結果讓小珍丈夫很不好受,在他看來,警方的意思就是,這是小珍自己主動的,跟別人無關,也就是說他是被小珍戴了綠帽子,小珍丈夫頓時心灰意冷,有了和小珍離婚的想法。

案例:福建一女子半夜進錯房間,與男室友發生關係,最終釀成悲劇

不過事情的走向和大家預料的不一樣,小珍居然沒有挽留,也沒有太多傷心,乾脆利落地和丈夫簽了離婚協議,弄得所有人都開始懷疑,那天晚上或許就是她故意走錯房間的,之後小珍也以實際行動差點坐實了這個傳言,她居然和林某同居了。

這一同居就是整整5年,這5年間大多數時間他們之間都是平靜的,但實際上發生了不少讓小珍委屈的事,因為她迫不及待和林某同居的行為,讓大家誤以為所謂的走錯房間認錯了人,其實不過是她自導自演的鬧劇,所以都對她很鄙夷,平時不願意和她來往。

又因為看起來確實是她倒貼林某,所以林某根本不把她放在眼裡,平時對她呼來喝去,明明是合夥開雜食店,卻把她當成小廝使喚,也一直沒有和她去領結婚證,跟她辦婚禮,給她一個名正言順的妻子身份,於是2010年10月19日,忍無可忍的小珍爆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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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晚上8點,忙碌了一天沒有停歇的小珍坐在凳子上想休息一會,林某卻非要她去給一個客戶送箱啤酒,小珍沒動身,林某於是開始辱罵她,小珍氣急之下站起來和他對罵,後來又升級為打架,但是小珍不是林某的對手,她打林某到底留了幾分力,林某卻拿起了木棍。

最後小珍鼻青臉腫,嘴裡還不停流著血,傷心欲絕的她只能報警求助,說林某毆打她,並稱林某QJ了她,關於毆打這件事,因為屬實,但傷勢沒有達到輕傷的標準,且主要是對打,所以警方沒有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只是對林某予以行政拘留。

至於小珍被林某QJ這件事,上文寫過,早在5年前警方就做了不立案的處理,何況即使小珍真的被林某QJ,但因為小珍選擇在這之後和他同居,她指控的力度也會消散,在沒有任何物證認證的情況下,她依然不能以QJ罪讓林某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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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林某隻是被行政拘留了幾天,賠償了小珍一筆醫藥費,而小珍選擇了和林某和好,甚至因為林某要和她去登記結婚,而對之前發生的一切問題視而不見,打算一筆勾銷,5年前的那一場陰差陽錯沒有帶給她一個好郎君,好的婚姻,她卻心甘情願就此沉淪。

《案例:福建一女子半夜進錯房間,與男室友發生關係,最終釀成悲劇》一文取材於真實新聞報道,名字皆為化名,情節存在潤色,圖片來源網路僅配合敘事,與文章內容無實質關係,侵刪,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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