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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罰適用

  • 由 海關合規那些事 發表于 動作武俠
  • 2022-01-22
簡介即,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走私的貨物怎麼處理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罰適用

案情簡介

案例一:2019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合謀,由王某甲及被告人陳某利用在浦東國際機場工作的便利,多次透過他人從免稅店購買品牌免稅香菸,並經工作人員通道採取繞關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將上述免稅香菸非法攜帶入境銷售,偷逃稅款38萬餘元。(案號:(2019)滬03刑初86號)

案例二: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經與在香港從事走私手錶生意的林某某(另案處理)共謀,李某向林某某購買手錶後,由林某某安排“水客”透過逃避海關監管、不向海關申報的方式將手錶從香港攜帶入境銷售,偷逃應繳稅額2,30萬餘元。(案號:(2019)滬03刑初72號)

案例三:被告人施某、林某等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共同向國際船舶收購柴油並在國內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6,000餘萬元。(案號:(2016)滬03刑初95號)

法院判決

案例一:王某甲、王某乙、陳某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案例二:李某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一百九十萬元。

案例三:施某、林某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施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爭議焦點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罰的具體適用。

律師評析

我國《刑法》第153條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幅度進行了規定。“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雖然刑法根據偷逃稅款額進行了量刑幅度的遞增處理,對於偷逃稅款“較大”、“巨大”以及“特別巨大”未明確數額標準,實踐中可能存在著爭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進行具體明確量刑界限。即,偷逃應繳稅款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認定為“數額較大”;偷逃應繳稅款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因此以上三個案例中,法院據以認定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以被告人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標準定罪處罰。

對於《刑法》中所述的“其他嚴重情形”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的認定,上述《解釋》也進行了闡釋。(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眾阻撓緝私的。上述中任一情形,偷逃稅款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構成“其他嚴重情形”;偷逃稅款額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形”。從法律規定來看,由於這五種情形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因此國家也對該五種情形進行了較重的定罪量刑規制。

此外,單位犯前款規定的,《刑法》第153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具體的數額方面,上述《解釋》第24條對單位進行了明確的界限。即,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稅款達一百萬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偷逃稅款達五百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從數額上看,單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的量刑標準為自然人的2倍。因此,在實踐中,構成走私犯罪中有單位和個人的,辯護人會從個人代表單位的意志的角度,以認定單位犯罪的量刑標準請求法院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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