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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現場捉姦向姦夫索要精神賠償竟被訴搶劫,原因為何?

簡介張三不是在毫無事實基礎的情況下意圖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張三的主觀目的是讓趙四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採取了暴力等方式進行索取,因此,張三的行為是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搶劫後怎麼要求賠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三(化名)與妻子小柔結婚多年,婚姻生活並不是很美滿,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吵架。張三近來發現妻子小柔經常以加班為由很晚才回家,而且每天早晨出門也打扮一番。於是張三懷疑妻子出軌,所以跟蹤妻子的行蹤,在長時間的跟蹤下,張三發現妻子與同單位的趙四(化名)聯絡緊密且不正常。2021年3月的一天,張三發現妻子和趙四進入了當地的一家酒店,於是張三就肯定他們在做苟且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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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就叫了兩個朋友一起到酒店去捉姦,還拿了棍子。

張三和朋友看準時機破門而入,剛好捉姦在床。

張三和朋友對著趙四就是一頓猛揍。

趙四頻頻求饒。

張三問趙四怎麼解決此事,趙四連說對不起張三,保證以後不會和小柔來往,並提出願意給1萬元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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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說1萬元太少了,是打發要飯的嗎?張三向趙四要10萬元,不然的話對趙四不客氣,還有向趙四的單位揭發此事,讓趙四身敗名裂。趙四不得不同意了要求。張三和朋友押著趙四在房間讓趙四籌錢,趙四打電話給朋友說有急事需要用錢送到賓館。在籌集到5萬元後,張三讓趙四寫一張欠條,趙四欠張三5萬元,張三要求趙四簽字按手印。趙四在寫完字條後順利回家。過了幾天,趙四反悔了,遂向公安警察報案。後公安機關以搶劫罪對張三進行立案,公訴機關以張三涉嫌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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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期間,張三將所得的5萬元退還給了趙四,趙四諒解了張三,所寫的欠條也全部撕毀。而法院在考慮張三的犯罪數額和情節後決定對張三從輕處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而張三從被公安機關拘留到釋放,最終付出了將近一年的人身自由,張三可謂是既失去了妻子也失去了人身自由,賠了夫人又折兵。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該案做出判決後,引發了廣泛的爭議,主要體現在張三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張三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宣告無罪,如果要定罪是定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還有作為情場上的受害人,張三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張三的行為是依法維權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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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分析

張三在與妻子的婚姻期間,由於妻子的出軌趙四,張三其實是感情生活中的受害人。應該說作為普通人都對張三的境遇表示同情。張三召集朋友現場捉姦,和朋友對著趙四就是一頓猛揍。趙四主動提出補償費1萬元,張三提出補償費太少,至少10萬元,如果不給,就有的苦頭吃,還有會向趙四是單位曝光,讓趙四身敗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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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張三的這個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

很多人會說,從情感上,張三的行為可以被理解,賠錢是姦夫最基本的良知。

情理和法律是想通的,那麼是否情理上說得通就是合法行為呢?

然不是。

合情不一定合法。

2。法理分析

張三當場索要精神損害賠償費的行為是否是維權行為,或者說是過度維權行為。那麼我們要看張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法律上,由於張三和趙四並不存在合同或者人身損害等侵權關係,雖然說張三被趙四綠這一事實確實對張三造成了非常大的痛苦,但是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從婚姻法的角度,夫妻雙方一方出軌可以成為法院判處張三和妻子離婚的事由以及在財產分配方面更加有利。

因此,張三向趙四索要錢財的行為在法律上不能評價為依法維權行為。如果趙四願意給予賠償,那麼是張三和趙四之間的關係,不涉及法律判斷。因此,儘管從情理上可以對張三的境遇表示同情,但是從法律上沒有合理的依據支援。

四、張三的行為是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一)什麼是敲詐勒索罪?什麼是搶劫罪?

在刑法上,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要求手段,索取數額較大的公司財物的行為。而搶劫罪在刑法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八大重罪之一,起刑點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相對於搶劫罪來說要輕,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

(二)張三的行為評析

1。暴力性程度區分

張三和朋友持刀和棍棒對趙四進行威脅和毆打,經事後進行人體損害鑑定,趙四的人體損害程度只是構成輕微傷,實際上並沒有構成輕傷以上損害,也就是說張三的行為暴力性強度較小。

而搶劫罪所要求的暴力性強度是必須要讓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趙四在當時的情況下主動提出要給予賠償,其也沒有遭受嚴重的損害,因此,不構成搶劫罪要求的暴力性程度,只能達到敲詐勒索罪中要求的威脅程度。

2。行為目的區分

搶劫罪中行為人的目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往往是在沒有任何事實和基礎的情況下,主觀上想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而敲詐勒索罪是以某種對被害人有害的事實或者即將發生的暴力事實進行威脅或者要求,從而提出錢財索要的行為。

在本案中,張三的行為其實是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的。張三不是在毫無事實基礎的情況下意圖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張三的主觀目的是讓趙四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採取了暴力等方式進行索取,因此,張三的行為是構成敲詐勒索罪。

張三帶朋友毆打趙四明顯帶有發洩性、報復性、懲罰性的特徵,有別於搶劫犯罪中為了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實施的暴力行為,且程度較輕微。在毆打被害人過程中,張三以賠償家庭和精神損失的名義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實質是借抓住被害人的過錯而進行敲詐。

(三)被害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過錯

被害人趙四破壞張三家庭的行為對於張三的敲詐勒索行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過錯。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存在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因為趙四作為成年人,明知張三與小柔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趙四插足張三家庭的行為是造成張三敲詐勒索的重要原因,當然,不能說趙四的行為必然導致張三敲詐勒索的行為,從而阻卻張三的行為違法性,但是趙四的行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對於張三的量刑來說,可以認定為從輕處罰的理由,因此,法院做出的判決中也成為了從輕處罰的情節,最終給張三判處了緩刑。

法政最前沿

作者:

檸檬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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