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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璟:從王某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看正當防衛條款如何啟用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手機遊戲
  • 2023-01-13
簡介因此,法院作出裁判: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濮某某、施某某、張某、郭某某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自衛致人輕微傷如何判決

蔣璟:從王某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看正當防衛條款如何啟用

無錫中院刑一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蔣璟

(2022年10月,

入選“無錫法院審判業務骨幹人才”,詳見連結)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王某辯稱其系受多人暴力毆打後,才持刀捅刺對方,故其行為構成防衛過當。

蔣璟:從王某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看正當防衛條款如何啟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某先後數次介紹徐某向多家小貸公司借款,並從中收取好處費。後楊某、施某某等人插手徐某和王某之間的糾紛,9月18日,楊某電話聯絡王某約見面。王某提出要在咖啡館這一公共場所見面,且為防身攜帶了一把水果刀,還以商談事務為由讓朋友董某某隨行。當日13時許,施某某帶領濮某某、郭某某、張某至某咖啡館與王某見面,後將王某和董某某帶至酒店房間與徐某父女見面。在王某和徐某父女就借款筆數、收取的好處費等事項進行核實的過程中,旁觀的施某某、濮某某、郭某某、張某介入。濮某某先動手毆打王某頭部,王某出言制止,但濮某某、郭某某繼續踢打王某。王某徒手反擊,並讓朋友董某某報警,但董某某並未報警。後濮某某、施某某、郭某某、張某四人繼續圍毆王某,王某在被四人持續圍毆過程中,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朝被害人濮某某、施某某、張某、郭某某胸、腹等處捅刺,致四名被害人均受傷。後被害人濮某某經送醫院搶救,後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案件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20 條規定的正當防衛(過當)的條件。

首先,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並正在進行。楊某安排手下施某某、濮某某等人插手徐某和王某之間的經濟糾紛,濮某某等人先動手毆打王某,並在引發王某還手後,四人對王某拳打腳踢進行圍毆。

其次,王某針對的是正在進行侵害的不法侵害者濮某某、施某某等四人。

再次,王某的行為系出於制止不法侵害之目的。在封閉空間中,濮某某等人先是打王某的頭,然後打、踢,再拳打腳踢圍毆,侵犯人身呈現升級趨勢,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不顧王某讓人報警的警示,持續對王某群毆,不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緊迫性。面對此種情形,王某先是保持克制不還手,後被迫還手但亦是赤手空拳,及至被對方四人持續圍毆一段時間才持刀反擊,可見王某的意圖在於制止濮某某等人的持續侵害,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最後,從限度的角度而言,濮某某一方雖然人數較多圍毆王某,但並未使用工具和器械,造成的後果也僅是王某面部、胸背部多處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構成輕微傷。在此情況下,王某持刀捅刺四人胸腹要害各一刀,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嚴重後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因此,法院作出裁判: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濮某某、施某某、張某、郭某某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決定對其予以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思路

刑事法官在研究案件尤其是疑難複雜案件時,往往需要換位思考,從一般常人常理常情甚至是被告人的角度切入,克服專業知識帶來的偏見和“事後諸葛亮”式的求全責備。審理本案時,筆者藉助換位思考和相關案例的檢索學習,避免了經驗法則“先入為主”和“事後苛求”兩個誤區,對於全案的認定有重要意義:

(一)行為人攜帶並使用工具進行自衛並不影響防衛性質認定

在很多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是使用事先準備或攜帶工具實施傷害行為,能否由此推匯出,被告人攜帶刀具並使用就具備了傷害或者鬥毆的故意,進而否定其行為所具備的防衛性呢?

經研究認為,對認定正當防衛有負面影響的,並不是防衛人攜帶並使用了可用於自衛的工具,而是防衛人是否有傷害、互毆等犯罪故意。這種犯罪故意,不能簡單地由是否攜帶工具進行推定——否則容易陷入客觀歸責的陷阱和不當削弱行為人防衛能力的困境。而需要綜合行為人當時的言行、現場的具體情況等多項證據進行分析,在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事先準備工具是出於防身等自我保護目的的情況下,攜帶工具、使用工具和犯罪故意之間的邏輯關聯應被當然的否決。

具體到本案中,王某帶刀並使用即是根據預期的危險作出的現實自衛反應:首先,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系出於約架、互毆的主觀心態而攜帶刀具。其次,有證據證明王某帶刀的主觀心態是出於防身目的:王某供述稱帶刀系因楊某電話聯絡約談事宜,據公安機關補充調查的證據,楊某在當地有一定的惡名,故王某因畏懼楊某而攜帶刀具防身自然也就符合情理。此外,王某把面談地點約在咖啡館這一公共場所,也反映了其對楊某的畏懼而試圖藉助公開性、公共性場所保護自己的考慮,印證了其攜帶刀具防身的目的。

(二)不能站在事後的角度苛求防衛人

在一些故意傷害甚至聚眾鬥毆案件中,被告人衝動、不理智的行為是案件發生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人有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而不是選擇冷靜和平的解決途徑,是否可以據此否定其行為的防衛性?

經研究認為,這種從事後理性角度出發的分析過於苛求防衛人。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是公民在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時,透過私力救濟的方式維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符合現代國家的法治精神,面對“緊迫的非法侵害”,被侵害者無需迴避或者退避,完全可以透過防衛行為進行對抗與反擊。

從本質上看,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義對非正義”,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即使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這不僅可以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的犯罪人,也可以鼓勵人民群眾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體現“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的價值取向。司法者不能也不應當期待,當不法侵害發生時行為人選擇逃跑或者躲避對方攻擊等方式予以迴避退讓。這既不利於對行為人個人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對社會和法律秩序的維護。

本案中,面對侵害方步步緊逼併且不斷升級的暴力,王某作為一個普通人,在當時的具體環境下已經做到了其“最大理性”,如口頭警告、讓朋友報警等,換成其他人也未必能做得更好;此時如果還要求其“選擇冷靜和平的解決途徑”“不能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既是強人所難,又助長了息事寧人、向違法犯罪低頭的錯誤價值觀,與立法本意和司法宗旨相悖。

原標題:《蔣璟:從王某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看正當防衛條款如何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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