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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是什麼,你知道嗎?

簡介先補償,後搬遷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房屋徵收當事人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的補償達成一致,簽訂協議,雙方按協議履行給付義務

前提條件是充分條件嗎

隨著社會主義的發展,城鎮化快速推進,房屋徵收涉及的範圍越來越廣,涉及的被徵收人群也越來越多。而徵收直接影響著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決定著被徵收人物質生活的保障,對於被徵收人都想知道房屋徵收能給自己帶來什麼?是好還是不好。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今天貝殼濟南站就和大家聊聊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是什麼,你知道嗎?

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先補償,後搬遷是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房屋的徵收應是以已經對被徵收人給予充分的補償為前提的。

先補償,後搬遷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房屋徵收當事人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的補償達成一致,簽訂協議,雙方按協議履行給付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徵收當事人未達成補償協議,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依法作出補償,貨幣補償已經專戶儲存、產權調換房屋地點面積已經明確。符合這兩種情況的都屬於先補償後搬遷。

貝殼濟南站提醒您,補償的方式不同,具體情況也會有所不同,如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已經足額到位、專戶儲存、被徵收人可以隨時支取;現房產權調換的,徵收人可以確定安置房源,待被徵收人搬遷完畢後在實際辦理支付手續;總得來說全部被徵收人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就是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徵收程式的正義必須是被徵收人看得到的正義,這是保障房屋徵收實施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保護被徵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其對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綜上所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必須先進行依法補償然後才能開展搬遷工作、也就是說,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約束下,對被徵收人依法進行了補償之後、被證收人オ應當依法在補償協議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在補償協議簡未簽訂、補償尚未到位的情況下,就進行房屋拆遷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失,徵收部門或者徵收人應當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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