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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是什麼?女性也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簡介區別於“強姦罪”,強制猥褻的客體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

強制猥褒罪是什麼行為

當然會有女性猥褻男性的情況存在!區別於“強姦罪”,強制猥褻的客體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既可能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同性之間。

“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是什麼?女性也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無論以上何種情況,主體都應承擔治安責任或刑事責任。

同樣是“騷擾”或“侵害”,很多人分不清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之間的區別,為了更好理解下文內容,我們先簡述下兩個罪名之間的主要區別:

首先,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侵犯的客體是不一樣的:

《刑法》第236條中明確規定強姦罪客體是“婦女”,當然對14週歲以下女性實施該犯罪行為,更應從重處罰;

反觀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37條中規定客體是“他人”或“婦女”,意思就是客體不存在性別上的差異,男性同樣也能成為強制猥褻的受害者。

如果再進一步,從主體和客體兩方面來說,前者是男性對女性實施的犯罪行為;後者可能是男性對男性、男性對女性、女性對男性,或者女性對女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女性對男性實施猥褻的情況也就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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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之間另一個區別是目的不同:

同樣是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什麼有的案件中,主體構成強姦罪,而有的案件中則構成強制猥褻罪呢?這是由“目的不同”而出現的差別:

簡單來說,但凡是“強姦”,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其目的都帶有“發生關係”這一出發點,在此目的下才引發了一些犯罪行為。

而強制猥褻則目的不同,它不是以發生關係為目的,更多帶有下流或者淫穢的行為,比如裸露、撫摸等等。

“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是什麼?女性也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以上就是兩個罪名之間最大的兩個區別。不過,雖然“目的不同”,但並不意味著不以“發生關係”為目的的強制猥褻罪就比強姦罪的判罰輕一些:

對於一般情節的強姦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般情節的強制猥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從量刑對比上來看,很難說孰輕孰重。

當然,在最高量刑上,強姦罪是重於強制猥褻的,前者最高可判處死刑,而後者最高量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罪不至死”。

此外,猥褻並非一定是犯罪行為、並非一定承擔刑事責任,有些時候只承擔治安責任:

但凡是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必然是採取了“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這類主體涉嫌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而有些情況下的“猥褻”則只承擔治安責任,比如在公開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對他人進行了猥褻但沒有采取“暴力手段”,通常情節惡劣的只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是什麼?女性也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男性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女性透過暴力等手段發生了“關係”,那麼如何判處?

很明顯,在瞭解了兩者罪名之間的客體、主體界定之後,對於類似情況,女性作為實施侵害的主體,是不能以“強姦罪”論處的,而只能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這種情況不是沒有發生過,之前我們就舉過一個例項,在某城市的一家棋牌室內,臨時打工的大學畢業生在給三名女性客人送茶水期間,三名女性對其起了“歹意”。

三名女性一合計,直接在男服務生水杯中下了藥,男性因此意識模糊,三名女性趁機與其發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實質發生了關係。

後來男服務生報案,三名女性因為涉嫌“強制猥褻罪”而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

倘若以上主客體的性別換個位置,那麼就不是以“強制猥褻”來論處了,而是以“強姦”來論處。

“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是什麼?女性也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同樣的道理,正是因為猥褻的客體不存在性別上的差異,所以女性對女性、男性對男性之間實施的行為也可以構成猥褻或者強制猥褻:

比如在2020年的5月份,男性王某深夜喝多了,直接意識不清醒地睡在了馬路邊上。

路過的某男性對其進行了“強姦”,給王某造成了極大的心理陰影。最終在警方介入後,犯罪主體因涉嫌強制猥褻而被刑事拘留。

以上就是現實生活中,發生在男性和男性之間的強制猥褻的例子。

“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是什麼?女性也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其實把男性列為“猥褻”的客體,也僅僅是最近幾年的事,之前和強姦罪一樣,男性也是不能作為被侵犯的客體的: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最大的變化就在於把猥褻的客體物件擴大了,由之前單一的“婦女”,擴大到“婦女”和“他人”。

也就是從這事起,男性的權益算是“更上一層樓”了,也有了“不受侵犯”的相關法律保障,這也體現了司法的進步。

“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是什麼?女性也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隨著司法的日益進步和完善,未來有沒有可能把“強姦”的客體也擴大到“男性”呢?

我想是有這種可能性的,畢竟在這一方面,男性同樣也需要保護,況且這也是“男女平等”的需要。

綜上,女性猥褻男性的情況是存在的,這是由猥褻客體,不存在性別差異所決定的。

隨著司法的日益進步和完善,未來有沒有可能把“強姦”的客體也擴大到“男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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