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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河北承德一男子持刀捅刺他人獲刑五年半

簡介《判決書》顯示,於某海(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戶籍地承德市雙灤區)因其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而懷恨在心,持摺疊刀捅刺他人致輕傷二級,獲刑五年六個月

捅死一個人判多少年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於某海故意殺人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於某海(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戶籍地承德市雙灤區)因其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而懷恨在心,持摺疊刀捅刺他人致輕傷二級,獲刑五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某海因其妻子與被害人姜某有不正當關係,故對姜某懷恨在心,多次到姜某居住的雙灤區住宅樓處尋找姜某,欲伺機對進行報復。2020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於某海酒後見到姜某車輛停放在住宅樓下時,便產生殺死姜某的想法,遂回到家中拿了一把摺疊刀,然後返回到姜某住宅樓樓道內等待。當於某海遇到下樓的被害人姜某後,便用摺疊刀捅刺姜某左側胸部,在姜某搶奪摺疊刀過程中,於某海用摺疊刀又刺傷姜某頭部、右膝。後於某海被姜某與趕到現場的姜某的弟弟制服,承德市公安局雙灤分局灤河派出所民警接警趕到現場後,將被制服的於某海控制。經雙灤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姜某的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

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海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持刀行兇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告人於某海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某海殺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因婚外情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被告人於某海親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害人也表示對被告人予以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於某海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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