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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殺人兇手更可怕,救人反被對方纏上,高院終審事情就能了結嗎?

簡介上訴,是民事、行政刑事自訴法律關係主體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在實體上或程式上有錯誤,而根據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上訴權利,而主動引起的第二次確認法律關係是非的程式

審理終結等於終審嗎

齊某前往藥店買藥,突發心臟病倒下,藥店老闆及時為齊某做了心肺復甦,最終齊某被搶救了回來,但之後齊某發現自己的

12根肋骨被壓斷且

右肺挫傷

,就起訴藥店老闆索要賠償,甚至還囂張的表示等傷殘鑑定之後還要追加賠償數額。

但幸好,法院選取了醫療專家召開聽證會確認了藥店老闆的操作沒有違反診療規範,不應承擔搶救過錯,一審法院也駁回了齊某的訴訟請求。但沒想到的是,齊某還不死心,跑到了中級法院繼續上訴,當然結果是維持原判,藥店老闆以為二審結束事情應該可以告一段落了,沒想到齊某還是不服又跑到了省高院申訴,不過結果還是被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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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某

還能透過法院繼續主張賠償嗎?

不能。

我國採用的是二審終審制。但是為了防止確有案件存在誤判,設立了再審制度。二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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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是民事、行政、刑事自訴法律關係主體根據法律賦予的訴權,當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後,請求國家保護權利的一個民事權利,也是啟動國家保護機器的一個前提。起訴針對的是法院一審程式而言的。

上訴

,是民事、行政刑事自訴法律關係主體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在實體上或程式上有錯誤,而根據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上訴權利,而主動引起的第二次確認法律關係是非的程式。它以起訴為前提,是對第一次起訴的事實的再次確認和調整。上訴是針對上訴審而言的。

申訴

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透過提供證據來進行最後一次確認的程式,以此提供一個糾正錯誤裁判的程式。申訴針對的是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做出的,法院不一定會立案或受理,針對的是再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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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稍微瞭解急救嘗試的人應該都知道,心臟按壓壓斷肋骨並不少見,但這個動作一直沒有被急救指南除去,就是因為在心臟驟停的時刻,搶救生命才是第一要務,和肋骨相比,生命更重要。

藥店老闆救人的這種行為符合自願(主動)緊急避險的情形。自願(主動)緊急避險是指對於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發生的危險,非負有法定(職責)所有公民,不負刑事責任。《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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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這種事件,我都想對索賠的人說一句謝(qu)謝(ni)您(da)嘞(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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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渣真的是憑一己之力讓更多人不敢見義勇為。好心救人反而會搞得自己身陷泥潭,哪怕有法律的保護,好心人也是會感到心寒的。明明是做了好事,卻要受到無端的非議,以後誰還敢救人,誰還會救人?小編覺得他們比殺人兇手更可怕,他們用人性中的自私殺死的大部分人的善良,衷心祝願這種人活久一點,每天都嚐嚐急需幫助卻無人敢助的滋味。

有記者在終審結果出來後再次採訪藥店老闆問他是否後悔,他是這樣回答的:救人是本能,不謀利不後悔,希望對方家屬不要再糾纏他。終審之後這件事真的就能結束嗎?不,對社會的影響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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