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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署中如何認定構成欺詐?(合同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簡介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已使他人陷入錯誤,進而因錯誤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怎樣認定欺詐行為

合同簽署中如何認定構成欺詐?(合同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欺詐和欺詐行為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候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藏真實情況,其目的是為了干擾他人做出意思表示。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已使他人陷入錯誤,進而因錯誤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欺詐行為的表現形式

欺詐行為,應當是為積極的行為。相對人應當有使其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想法,並客觀實施了這種虛構事實或隱藏真實情況的行為。至於消極的不作為(沉默)能否構成欺詐,學界多有爭論,但是筆者認為如果消極的行為,使人陷入了錯誤認識,且達到了生活中正常人無法容忍的程度,也應當認定為欺詐。其次欺詐的行為應當是對於事實的故意虛假陳述和隱瞞,主觀意見的陳述無法認定為欺詐。

因果關係

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由於錯誤做出了意思表示。這兩者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只有這樣達成的合同才可以認定為可撤銷合同。 存在欺詐,但是相對人並未因此陷入錯誤,而做出意思表示。不能認定為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欺詐,不發生欺詐的法律後果。欺詐本身是違法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要以達到違反達到交易上誠信要求未必要。

欺詐合同的效力

欺詐簽訂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其是賦予了相對人一種可以撤銷的權利,並且該權利的行使必須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請求為實現的條件。自己無法單方通知對方撤銷已經簽訂的合同。欺詐簽訂的合同,本身對於雙方具有約束力。其合同目的實現在不撤銷的情況下,並不會受到欺詐行為的影響,其依然可以實現。但是該合同簽署時,其意思表示是受到干擾後作出的,損害了受干擾方的利益,不符合公平的交易原則。故法律賦予其可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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