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網頁遊戲首頁網頁遊戲

被網紅玩具“坑”瞭如何維權

簡介1-2014》已於2016年1月1日實施,並代替了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遂以超市的行為構成欺詐為由要求賠償,但超市以雖原標準已被廢止,但玩具質量依然合格為由拒絕

網紅怎麼聯絡方式

網紅玩具因趣味、新奇性較強而受到孩子的追捧。可現實中一些孩子卻往往會被劣質網紅玩具“坑”了。那麼,就此該如何維權呢?

玩具“三無”產品,可以選擇索賠物件

【案例】 9歲的小婉在學校門口的小賣部用8元錢購買了一種網路熱門的玩具。豈料,小婉在玩耍時,因玩具突然爆裂致使右手受傷,並花去3100餘元醫療費用。當小婉的父母以玩具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為由要求小賣部老闆賠償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玩具並非其生產,只能找廠家擔責。

【評析】小賣部老闆必須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正因為小婉是被小賣部老闆銷售的“三無”玩具所傷害,決定了小婉的父母有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向其索要賠償。

玩具標準已被廢止,仍然銷售構成欺詐

【案例】小玉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件趣味十足的玩具。小玉父親發現,玩具生產日期為2017年3月,合格證寫的執行標準卻是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而《國家標準GB6675。1-2014》已於2016年1月1日實施,並代替了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遂以超市的行為構成欺詐為由要求賠償,但超市以雖原標準已被廢止,但玩具質量依然合格為由拒絕。

【評析】超市的行為同樣構成欺詐。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超市隱瞞玩具未執行國家新標準的事實,誤導不明真相、不知底細的人購買,無疑當屬其列。

玩具標示虛假標識,可索要懲罰性賠償

【案例】趙女士以298元的價格給兒子購買了一款非常新奇的玩具,玩具上印有“CE”標誌,而“CE”標誌表明玩具符合歐盟安全、健康及環保要求。但趙女士透過查閱有關材料,發現玩具上的標識純屬虛假,遂要求超市退還298元貨款並支付894元懲罰性賠償金。

【評析】超市應作出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且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超市因標示虛假標識,自然難辭其咎。(顏東嶽)

(安徽日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