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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房東侵犯女租客的小狗,賠償1000元后和解,合法嗎
- 2023-01-04
土狗跑出去了自己會回來嗎
雲南省大理市,張女士在這裡務工,便在月溪村附近租了一間房子。
打工人租房,只為了給疲憊的身體尋找一個棲息的港灣,當然主要是晚上。
作為一個單身女性,一人在外,倍感孤單,她便養了一條寵物狗,種類很常見,是條薩摩耶。
為什麼很多人喜歡養薩摩耶呢?大體主要的原因是薩摩耶全身雪白,非常好看,另一個是它性格溫順,感覺傻傻的,憨厚而慢熱。
白天上班走以後,張女士養的這條薩摩耶就放在臥室裡。為了能夠照顧它,張女士便買了一個室內攝像頭,同時還可以防止有人進入室內偷東西。
2022年11月4日,這天是星期五,張女士下班後感覺感覺比較疲憊,便回到出租屋洗洗就躺下準備休息了。
人一趟在床上,大部人在沒有睡著前,主要是玩手機,張女士也不例外。
透過手機中的監控影片控制軟體,張女士開始回放臥室裡的情況,她主要想了解狗狗薩摩耶白天在臥室裡做了什麼。
這一看不要緊,張女士竟然看到了一名男子進入了房間,仔細一看,這男子正是男房東。房東
50歲左右的年紀,一個房東闖入女租客的房間,他到底想做什麼?
影片繼續播放,張女士看完後直接將手機扔下了床,實在是太噁心了。到底發生了什麼?
原來,房東進入房間後,便將薩摩耶抱到了床上,他將狗狗的前腿放在床上,而後鬆開自己的腰帶,而後用手抓住薩摩耶的後腿,對它做出不雅的動作。
張女士看完影片後十分憤怒,她直接發簡訊質問房東到底做她的狗做了什麼?房東半天也不回信息,張女士想想實在噁心,就報警了。
警察趕到,房東這才支支吾吾地對警察說:
“我實在是太喜歡這隻狗了, 一時沒忍住,衝動之下才做了這件事,實在對不起!”
見房東還算誠懇,警察也認為雖然房東的行為確實讓人浮想聯翩,但是也難以對其處罰,因此建議兩人和解。
張女士這邊一再強調狗是自己七八百塊錢買的,這樣一鬧,她現在見到這條狗腦子裡就會出現影片中的監控畫面,實在不想在養下去了。
房東自覺理虧,便自願拿出1000元賠償給張女士,在警方的調解下,這事才算了結。
【案例來源:雲瞰影片】
1、違反道德行為並非違反法律,依法行政應當是基本原則。
調節生活的規則有道德和法律,並非所有的行為都要用法律去保護。多我們很多人而言,不違法並非是懂法,而是道德告訴我們很多事不能做。
警察如果要對房東進行處罰,那麼他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個依據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換句話說,警察要對房東進行處罰,那麼在處罰決定書中必須要引用法條依據,沒有法條依據,他的處罰就沒有道理,這個處罰就是錯誤的。
《治安處罰法》第2條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
依法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法條中特別強調了
“依法”二字,依法就是於法有據,就是不能肆意妄為,不能有權任性。
就本案而言,“警察”對房東進行處罰時,他代表的是國家機關公安局,而對公民進行“處罰”時,他是在行使公權力。
公權力的行使,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就不能隨意做出,即
“法無規定皆禁止”。
那麼,我們從法律上看,房東的行為真的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嗎?
2、從法條分析,房東的行為到底違法嗎?
警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棵露身體,情節愚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述法條處罰的是兩類行為,一個是猥褻他人,另一個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結合本案,房東的行為是
“猥褻他人的狗”,狗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評價為人,
首先,有網友想到的是“猥褻他人”,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同時,
首先,
,因此房東的行為並非
“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
畢竟人狗有別。
因為從上面的角度繼續分析,一個基本的結論是
“人是人”、“狗是狗”。狗在法律上不具有人的地位,只能評價為人的財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毀壞”的含義,法律上一般採用“效用侵害說”,它指毀壞不限於變更和消滅財物的形體,而是使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一切的行為。
比如,將他人的電腦砸毀,將他人的寵物殺害,將他人的戒指扔進大海,這都是毀壞財物。就本案而言,這條
薩摩耶還活著呢!它並沒有絲毫受損。
張女士的臥室屬於私密場所,並非屬於公共場所
其次,有網友想到了“故意毀壞財物”,我們繼續挖掘法理。
從側面去思考問題,往往能得出
意想不到
的答案。我們先給這名網友點個贊,再來分析能否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問題的關鍵是:什麼是住宅?一般而言,住宅必須是供人起居寢食的日常使用場所。對此,房東肯定有辯解,因為房子是他的,他自己進入自己所有的房屋,這住宅是他自己。
因此,對狗實施不雅行為,難以評價為毀壞財物。
所以,住宅體現的是
“住”的作用,而並非所有的狀態,房東的行為顯然屬於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
3、有違法行為,就一定給予行政處罰嗎?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違法的行為莫過於
“打架鬥毆”。越是常見,法律越是想方設法解決這個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比如,張三因為瑣事將李四打了兩拳,輕微傷都達不到,那麼只要張三在民警的調解下,達成了和解協議,警察可以根據第
9條的規定,不予處罰。
但是,本案涉及的是
“侵入住宅”,而並非“打架鬥毆”和“故意毀財”,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
那麼,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中是否有通用的
“出罪規定”呢?還真有。
最後,有網友換位思考,他指出:“房東私自進入張女士的房間,這很顯然非法侵入住宅啊!”
第一種是年齡太小,不滿
14週歲的人違法;第二種是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發病期間違法;第三是種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回到房東案,他已經有
40多歲了,不是14週歲以下,另一個網友可以說他的“腦子不正常”,不過你如果說他是精神病或者智力殘疾人,我估計他自己都不會答應。
那麼,房東的行為能否符合
“違法行為輕微”、“違法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三個條件嗎?
筆者認為,房東闖入租客房間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女租客的權益,
但是,房子已經租賃給張女士了,張女士在租賃期間對該房屋具有使用的權益,房東以獲得租賃費的方式喪失了房屋的使用權。
而是嚴重。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33條的規定,有3中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並非輕微,
話說回來,房東能做出如此齷齪之事,誰還敢到他家去租房呢?
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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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房東應當至少被拘留5日,罰款200元,最高可以拘留15日,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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