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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時選擇“信用免押”模式卻被平臺扣款六千

簡介法院經審理認為,租車平臺與使用者簽訂的平臺使用者服務協議中沒有約定產生糾紛時,租車平臺可以根據車輛出租方的申請要求,透過網路支付平臺劃扣“信用免押”範圍的款項,也沒有告知使用者租車平臺如何審查車輛出租方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劃扣款項如何處理、

免押租車是什麼意思

原標題:租車時選擇“信用免押”模式卻被平臺扣款六千(主題)

廣互法院:租車平臺僅據出租方授權扣劃消費者款項缺乏合同依據(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對王某訴某租車平臺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進行宣判,判決某租車平臺向王某退還劃扣款項6000元。同時,法院還向租車平臺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在平臺服務協議裡明確“信用免押”模式下平臺可以扣款的情形、扣款流程以及使用者、車輛出租方申述方式和救濟渠道。

2020年11月7日,王某透過某租車平臺預訂租車服務並支付服務費208元。下單時,王某使用“信用免押”服務,商家為其免除租車押金3000元及違章押金3000元。次日,王某駕駛租賃車輛發生涉水事故。因租賃車輛未投保涉水險,王某與車輛出租方就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租車平臺根據車輛出租方申請,於2021年1月6日,透過網路支付平臺劃扣王某銀行賬戶6000元。王某要求租車平臺退款,雙方由此引發爭議。2021年4月9日,王某將租車平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租車平臺退還款項6000元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租車平臺與使用者簽訂的平臺使用者服務協議中沒有約定產生糾紛時,租車平臺可以根據車輛出租方的申請要求,透過網路支付平臺劃扣“信用免押”範圍的款項,也沒有告知使用者租車平臺如何審查車輛出租方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劃扣款項如何處理、當事人如何申訴等內容,故租車平臺僅依據車輛出租方出具的授權檔案,向網路支付平臺發出劃扣王某支付寶賬戶資金的指令,缺乏合同依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租車平臺退還劃扣王某的款項6000元。(籲青 袁玥)

■法官提醒■

當前,越來越多的企業接入網路支付平臺以“信用免押”模式向消費者提供租賃服務。消費者選擇“信用免押”服務後,如信用綜合評分符合商家免押金要求,則消費者無需以現金形式支付押金,即可享受商家提供的租賃服務。

商家就使用者使用“信用免押”服務制定平臺使用者服務協議時,應注意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對重要條款內容還應盡到合理提醒的義務。消費者也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尤其要對需消費者承擔的義務清晰瞭解,以免因不知情而違約或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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