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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出資情況該如何認定?

簡介一、父母主張該出資為借款的,應當由父母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關於子女購房時父母出資的性質屬於借款還是贈與,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

出資方性質怎麼填寫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出資情況該如何認定?

近年來,由於各地房價不斷高企,諸多子女在購房時因財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資助,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款的性質涉及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已成為社會的熱點問題。近期,揚遠律師也接到過多起父母因為子女出資購房而引起糾紛的諮詢,其中父母一方往往主張該出資是借款,而子女一方往往主張該出資是贈與。那麼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究竟屬於借款性質還是贈與性質呢?揚遠律師今日為您解讀。

一、父母主張該出資為借款的,應當由父母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關於子女購房時父母出資的性質屬於借款還是贈與,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若該出資屬於借款,子女當然要負擔歸還的義務;若該出資屬於贈與,子女則無需歸還。而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大多數子女在剛剛參加工作、準備購房時,往往缺乏足夠的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於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其目的是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生活條件,而非日後要回這筆出資。

揚遠律師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64條之規定,在父母一方主張該出資為借款時,應當由父母一方承擔證明責任,而非由子女或子女配偶一方來承擔證明責任。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書面贈與合同、表明該款項系借款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影等證據,以證明該出資為借款。若父母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出資系借款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將該筆出資認定為贈與。

二、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購房,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在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購房的情況下,應當視為父母對己方子女的單獨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呢?揚遠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該贈與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而現實生活中,由於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時,往往沒有書面的贈與合同存在,因此對於是否存在口頭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遭遇離婚糾紛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司法實踐中,在不存在明確贈與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若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將房子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認定為父母贈與給己方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此處在《民法典》施行前後並無變化。

而針對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置房屋的情況,區別於《民法典》施行前

“按照雙方父母出資比例劃分夫妻雙方份額”的規定,自《民法典》施行後,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確定夫妻雙方份額:①對於房產份額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照事先的約定處理;②對房產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原則處理,在沒有雙方父母均未明確表示贈與某一方的情況下,應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結語:

這世上所有的愛都是為了相遇相聚,唯獨父母對孩子的愛是為了分離。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本是出於對子女的愛,為了避免日後糾紛,更應提前以書面形式確定該出資款的性質。揚遠律師提醒您,如您遇到類似糾紛,請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並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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