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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與“被捅”:“馬蜂窩”引發的抄襲爭議,法律角度怎麼看?

簡介此外,值得關注的是,被訴的資料分析團隊,未經平臺和使用者同意,透過技術手段大量抓取“馬蜂窩”及大眾點評、攜程等資訊,其抓取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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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與“被捅”:“馬蜂窩”引發的抄襲爭議,法律角度怎麼看?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最近,被“捅”的幾下“馬蜂窩”算是火了。

世界盃期間,鉅額廣告投放沒能讓“馬蜂窩”在朋友圈刷屏,但是,一篇自媒體文章著實“馬蜂窩”刷屏好幾天。

這或許是“馬蜂窩”(全稱“北京螞蜂窩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自己完全沒料到的。

日前,一篇名為《估值175億的馬蜂窩,竟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的自媒體文章廣為傳播,著實讓涉嫌使用者點評資訊資料剽竊的“馬蜂窩”狠狠的火了一把。

隨後,“馬蜂窩”以涉嫌名譽侵權將該文章的作者及文章援引資料的製作方一併起訴至北京市朝陽法院。

那麼,到底該如何看待“馬蜂窩”涉嫌的資料抄襲以及自媒體被訴侵權呢?

前車之鑑:脈脈抓取微博資訊,被判需賠200萬元

“捅”與“被捅”:“馬蜂窩”引發的抄襲爭議,法律角度怎麼看?

2015年2月9日,因認為脈脈不當利用程式抓取微博使用者資訊,微博公司(全稱: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將脈脈運營主體(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脈脈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法院,並提出高達1000萬元的索賠金額。

當時,微博公司訴稱,1)脈脈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使用者資訊,使用者資訊包括頭像、名稱、職業資訊、教育資訊、使用者自定義標籤及使用者釋出的微博內容,2)脈脈公司非法獲取並使用脈脈註冊使用者手機通訊錄聯絡人與新浪微博使用者的對應關係等,均涉嫌不正當競爭。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脈脈公司在與微博公司合作期間,實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使用者資訊的行為,脈脈公司透過使用者手機通訊錄聯絡人關聯新浪微博使用者對應關係的做法沒有合理依據和正當理由,因此,判定脈脈公司構成對微博的不正當競爭,並判令脈脈公司賠償微博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隨後,脈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30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書。

至此,脈脈公司與微博公司因資料抓取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暫告一段落。

資料抄襲:皇帝不急太監急?美團、攜程暫未表態

“捅”與“被捅”:“馬蜂窩”引發的抄襲爭議,法律角度怎麼看?

而在備受關注的“馬蜂窩”被“捅”事件中,紛爭的根源也是涉及資料抓取的問題。

自媒體文章《估值175億的馬蜂窩,竟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行文中提及“

馬蜂窩

這2100萬“真實點評“,裡面有1800萬條是他們透過機器人,從點評和攜程等競爭對手那裡抄襲過來的。”

如果該表述內容屬實的話,一方面,這說明“馬蜂窩”標榜的“真實點評”存在造假嫌疑,可能涉嫌虛假宣傳或欺詐,另一方面,對可能被抄襲、搬運的平臺大眾點評、攜程等而言,“馬蜂窩”涉嫌侵犯了它們的合法權益。

誠如前述,參照“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如果“馬蜂窩”採用技術手段,未經使用者和平臺允許,抓取類似大眾點評、攜程等平臺上的使用者點評資訊,具有明顯的不正競爭嫌疑。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自媒體與“馬蜂窩”你來我往的交鋒中,涉嫌被抄襲的大眾點評、攜程等諸多平臺均保持“緘默”狀態,既未出面承認,也未發聲否認,更沒有提起法律訴訟。

此外,對於這些“真實點評”內容來說,如果屬於具有獨創性的內容,那麼,釋出這些內容的使用者就是這些點評內容形式的作品的作者,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對於文章中提到的,作者署名“張冠李戴”或未經原作者同意,登載在“馬蜂窩”平臺的“真實點評”,都涉嫌侵害了這些作者的著作權。

名譽侵權:有無虛假杜撰,有無貶損性是判定關鍵

“捅”與“被捅”:“馬蜂窩”引發的抄襲爭議,法律角度怎麼看?

相關報道顯示,2018年10月22日,“馬蜂窩”以涉嫌名譽侵權將該文章的作者及文章援引資料的製作方一併起訴至北京市朝陽法院。

名譽侵權構成的前提是,事實陳述是否真實,主觀看法是否與事實陳述基本匹配,也就是客觀中立,其中,如果事實部分存在虛假,主觀看法部分存在侮辱性或貶損性,都可能被判構成侵權。

僅就自媒體文章《估值175億的馬蜂窩,竟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來看,除去標題外,大部分內容涉及截圖和資料分析說明等。

因此,該文章援引資料的真實性,有無虛假杜撰情形,是判定其能否構成名譽侵權的關鍵。

值得一提的是,在主觀看法部分,從文章標題到內容,多處使用了類似“殭屍”、“水軍”以及“鬼城”等說法,其中,“鬼城”一詞,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沒人”。

放在該文章的語境下,應該是指“馬蜂窩”平臺上的使用者都是虛假的。

但問題的關鍵是,平臺上有一些虛假註冊的賬號或所謂殭屍賬號、水軍賬號,能否據此判定整個平臺就是“鬼城”或沒有真實使用者?

又或者說,有多大比例的虛假賬號,冠以“鬼城”的稱呼或形容,就與客觀事實大致相符?

這些都是影響案件最終裁判的關鍵所在。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被訴的資料分析團隊,未經平臺和使用者同意,透過技術手段大量抓取“馬蜂窩”及大眾點評、攜程等資訊,其抓取行為是否涉嫌違法?是否屬於“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

其抓取資訊的範圍有哪些,是否涉及使用者賬號、密碼等個人資訊,是否涉嫌侵害個人資訊保安?

這些問題也需引起有關部門的適當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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