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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識」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可以約定為四個月嗎?

簡介律師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黃女士面試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約定為四個月,黃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調整試用期期限,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

勞動合同有時間期限嗎

「普法小知識」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可以約定為四個月嗎?

法律問題

黃女士稱自己最近在招聘網站上聯絡了一家公司,在與公司人力資源溝通面試中瞭解到公司有四個月的試用期,但是公司只准備與自己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黃女士於是來電諮詢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律師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黃女士面試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約定為四個月,黃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調整試用期期限,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黃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按照黃女士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差額,同時由公司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黃女士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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