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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機械裝置管理辦法

簡介第二十八條凡監理單位未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履行監督管理工作,發生安全責任違約的,處理如下:(一)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裝置或者使用未經檢測合格、未經監理驗收的裝置,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制止的,對監理單位通報批評,並

機械管理管理什麼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機械裝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錫地鐵工程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管理,規範參建單位安全行為,確保投入的機械裝置安全有效執行,降低機械裝置故障的發生頻率,減少和消除一般裝置事故的發生,杜絕重特大裝置事故發生,特編制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施工機械裝置主要包括動力裝置、土方及築路機械、樁工機械、起重機械與垂直運輸機械、水平運輸機械、混凝土機械、焊接機械、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掘進機械、鋪軌機械和架橋機械等(具體詳見附件一)。

第三條 機械裝置管理辦法的編制依據:

(一)《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二)《施工現場機械裝置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

(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

(四)《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五)合同要求、招投標檔案要求。

第四條 無錫地鐵集團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承建地鐵工程專案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的進退場、使用及其日常管理,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分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制定施工機械裝置管理辦法。工程管理部門依據辦法及法律法規督促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機械裝置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單位是裝置管理的主體。監理單位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範以及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的機械裝置管理工作,負責稽核施工單位上報的有關裝置管理的資料,並負責每月整理監督結果和報告。

第七條 施工單位須設立專職的裝置管理員,編制裝置管理制度,建立裝置管理臺帳,按照有關國家和行業規範以及本管理辦法,負責機械裝置的具體管理工作,並接受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審查和監督。

第八條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機械裝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裝置效能完好,保證工程施工安全和質量。監理單位負責機械裝置進場驗收、日常監督管理。建設單位負責對施工、監理單位裝置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投入計劃

第九條 各施工單位根據投標檔案承諾和合同要求,在編寫施工組織設計時詳細編寫裝置投入計劃、機械裝置保障計劃等,擬投入的裝置不得低於招標檔案及投標承諾的裝置效能和八成新的新舊程度。

第十條 大型機械裝置新舊程度的評價原則

(一)外觀要求:施工單位擬投入本專案的機械裝置,在進場前要進行清潔、保養、檢修和油漆。進場裝置不得有油漆脫落、表面剝皮、結構變形等現象,機器無油膩、積垢,各傳動部件潤滑良好,動作靈活,保險裝置完好,感觀良好。

(二)效能要求:施工單位專案部擬投入的裝置要有合格證和原始技術資料。特種裝置要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證明。裝置限位、安全裝置完好,主要結構、機械部件無變形。隨機附帶的裝置履歷本(臺賬)能真實反應裝置使用、檢修、檢驗記錄。盾構機進場前要組織專業人員對各部件進行檢查和檢修,並提供詳細的使用、檢修保養及零部件更換記錄,確保裝置進場前效能良好。

(三)新舊要求:無錫地鐵工程建設要求各單位投入裝置的新舊程度為八成新及以上。

1、根據施工機械裝置使用壽命估算,大型施工機械裝置(如三軸攪拌機、龍門吊機、成槽機、旋噴樁機、深層攪拌樁機、移動式起重裝置、鋪軌機械、冷凍機等)的使用年限約為15年左右,中小型機械裝置的使用年限約為10年左右。

2、國產盾構機使用壽命期的掘進量約在7至10公里左右。投入的國產盾構機掘進量不超過兩公里,效能特別好的可適當延長,但掘進量不得超過3公里;投入的進口盾構機掘進量不得超過3公里。

3、施工單位投入原值在30萬元以上的裝置及各類起重裝置、大型土工機械、變壓器、高壓開關櫃、專用施工機械、超過100KW的動力裝置等大型裝置使用年限不得超過3年,效能特別好的可適當延長半年。投入的常用施工機械裝置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各施工單位專案部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總體要求,制訂裝置需用計劃,其主要內容包括:機械裝置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效能、進出場時間及環保和安全要求等,並逐步安排進場裝置,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第四章 進場報驗

第十二條 各施工單位專案部根據工期要求組織裝置進場,組織專職機械裝置、工機具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後,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投入的租賃的機械裝置,要責成對方在進場前進行保養、檢修,並自檢合格,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專案部要確保各種機械裝置進場前效能良好。

第十四條 特種裝置的安裝需有該種裝置安裝資質的企業和人員實施,裝置安裝後安裝人員要對檢查專案簽字確認。盾構機拆裝需專業單位和專業人員實施,裝置安裝後,專業安裝人員要對檢查專案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需要強制檢驗檢測的特種裝置,施工單位向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資質的單位申請報檢,領取相應合格證或準用證,並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如使用整體提升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塔吊等裝置,在檢測合格後要到無錫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

第十七條 凡不符合招標要求、自檢不合格的施工機械裝置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裝置管理制度。專案部裝置管理部門在每月末,要制定下月裝置檢修計劃,主管裝置的責任人要按計劃組織落實檢修、驗收。裝置檢修計劃報監理稽核。監理依據計劃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施工前,裝置工程師、安全總監要對施工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裝置操作交底、安全規程教育,熟悉各自操作裝置的效能、操作規程。(施工現場機械裝置使用管理流程見附件二。)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相關部門培訓並領取相應上崗證後方能上崗作業(證書必須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建設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

第二十一條 機械裝置的使用,必須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嚴禁“重用輕管”或“只用不管”。大、中型機械裝置要實行“定機、定崗、定人”制度;小型機械裝置不宜定人的,實行機組(班組)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設立機械裝置使用記錄,並派專人管理,每月上報監理審查。記錄包括:機械裝置運轉記錄、交接班記錄、機械裝置檢查記錄(包括日檢、周檢和月檢記錄)、裝置維修保養記錄等。

第二十三條 每臺裝置必須有專人負責日常維護、保養與清洗。每天使用前必須做好例行保養工作,日檢、周檢、月檢均應填寫機械裝置檢查記錄。不符合要求的裝置應及時更換,廢棄的應及時作報廢處理,不得滯留施工現場。

第二十四條 已經檢測合格的裝置,如因拆裝起重臂等關鍵部件,需經檢測單位重新檢測合格後,出具合格證並由監理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如因維修更換安全保險裝置等部件,必須重新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裝置退場時必須填寫退場申請,上報監理稽核通過後方能退場。裝置退場後要填寫退場記錄,並登入機械裝置臺帳。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分公司安全質量部、工程部門對現場機械裝置進行監管,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

第二十七條 凡施工單位未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履行具體管理工作,發生安全責任違約的,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裝置的或未按公司要求投入裝置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違約金處罰;

(二)施工單位的進場機械裝置未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專業檢測單位檢測合格、監理單位驗收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並處1萬每臺以上5萬元每臺以下的違約金處罰;

(三)大、中型裝置的安裝和拆卸工作未由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來實施,擅自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違約金處罰;

(四)施工單位的進場機械裝置未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備查資料、未設立機械裝置臺帳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違約金處罰;

(五)施工單位未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設立機械裝置使用記錄、未形成有效記錄、未設立專職裝置管理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並處5000元至1萬元的違約金處罰;

(六)施工單位的專職裝置管理員、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職業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每人每次的違約金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凡監理單位未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履行監督管理工作,發生安全責任違約的,處理如下:

(一)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裝置或者使用未經檢測合格、未經監理驗收的裝置,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制止的,對監理單位通報批評,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二)未對施工單位的裝置備案資料、機械裝置臺帳、機械裝置使用記錄等進行稽核的,未形成有效監督報告的,對監理單位通報批評,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三)未對施工單位的專職裝置管理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檢查的,對監理單位通報批評,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四)發現裝置安全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在施工單位被責令停工整改後,未督促其落實整改並反饋整改情況的,通報批評,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需宣徹到分公司各部門、施工、監理單位。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分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培訓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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