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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25) | 犯罪記錄封存:以愛的名義封存他的黑色秘密,讓陽光照進他的人生之路

簡介懷揣著的希望2021年8月26日,一位滿頭白髮的某鄉鎮退休幹部張某某(化名),揣著一份《湖北日報》8月18日第四版“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的新聞,來到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接訪中心,向法院接訪人員訴說著壓在他心

封存的愛什麼意思

為有利於未成年罪犯更好地迴歸社會,我國刑事訴訟法設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2021年8月13日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出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如同給曾經失足的青少年一縷清新的空氣。

9月28日,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孝南區人民法院的少年庭法官到張某(化名)家中,向張某送達了一份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

我為群眾辦實事(25) | 犯罪記錄封存:以愛的名義封存他的黑色秘密,讓陽光照進他的人生之路

一失足成千古恨

2007年11月的一天,16歲的張某,受他人邀約參與了一起搶劫犯罪,不久就被抓獲,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張某後悔不已。在服刑期間,張某認真勞動,積極改造,得以提前釋放。獲得自由後,張某一心想找份工作開始新生活,但求職之路屢屢碰壁。每次張某到新單位求職,但是錄用單位總會要求出具公安局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否則拒不錄用。可張某的前科讓他無法取得這樣一紙證明。

懷揣著的希望

2021年8月26日,一位滿頭白髮的某鄉鎮退休幹部張某某(化名),揣著一份《湖北日報》8月18日第四版“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的新聞,來到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接訪中心,向法院接訪人員訴說著壓在他心頭14年的希望。

我為群眾辦實事(25) | 犯罪記錄封存:以愛的名義封存他的黑色秘密,讓陽光照進他的人生之路

張某某告訴法院接訪人員,張某是他的獨生子。張某在求職的14年時間裡,先後到上海、海南、內蒙、拉薩等地換了十幾份工作,每次當用人單位查詢得知其犯罪記錄後,都不得不離開單位,就這樣張某再也不願外出找工作。

每次有人介紹物件,但當對方得知到他有犯罪前科後,便不再來往,張某逐漸失去了對生活的希望,甚至因此患上了抑鬱症。

“這樣的經歷讓孩子變了,成天不說不笑,非常自卑。現在得了抑鬱症,長期在家治療。我現在年紀也大了,不能照顧他一輩子,以後他可怎麼辦啊……”張某某心酸地哭訴著。

張某某指著報紙上刊登的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說:“我看到後眼淚止不住地往下流。我告訴我兒子後,他就天天催著我去找法院的法官。這是我兒的希望,是我們全家的希望啊!”

法院接訪人員耐心地傾聽他的述說,接下了他請求對其兒子未成年時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的申請。接訪人員隨即向分管信訪接待工作的院領導作了彙報。

犯罪記錄封存

2021年8月27日,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信訪接待工作的院領導,將少年審判庭庭長叫到辦公室,詳細詢問了有關犯罪記錄封存的法律規定,指示一定要依法處理好。

該庭庭長在第一時間安排書記員,調取了張某2008年的審判案卷進行審閱,連續三次電話通知張某某到法院進行了詳細的調查詢問。並與張某戶籍、現住所地的派出所、村委會聯絡, 由當地派出所、村委會分別出具了有關證明。同時,該庭就相關法律問題線上諮詢請示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刑三庭有關領導。經組織合議庭評議,認為張某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的實際情況予以封存。

2021年9月2日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關於對張某未成年時犯罪記錄封存的函》;

9月22日

,孝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決定對未成年犯張某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已分別向有關公安、檢察、監獄等司法機關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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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言

讓人欣慰的是,國慶節前夕,張某某的兒子終於收到了一份

“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

,這是一份生活的希望。

人不是一成不變的,曾經的犯罪不代表以後也會犯罪,我們應該以發展的眼光看待那些曾經犯罪的未成年人,相信他們會變好,給他們機會,也是給社會一次機會。

我們以愛的名義封存他的黑色秘密,為他打通迴歸社會“最後一公里”通途,讓陽光照耀在他今後的人生之路上。

這雖然是一份沉甸甸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卻是許多曾經誤入歧途的青少年迴歸社會的最後一公里。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深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有效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立法規定,促使未成年罪犯順利迴歸社會,下一步,孝感中院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溝通,落實好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罪犯的合法權益,助力他們順利迴歸社會。

犯罪記錄封存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五百八十一條

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湖北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本辦法試行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的實際情況予以封存;未封存的,經符合封存條件的人或其近親屬申請,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並作出決定。

編輯: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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