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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超標準要收費引來農民3問,答案能讓人信服嗎?

  • 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2-02-15
簡介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超標準宅基地有償使用只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舉措中的一個環節,完成確權登記領證,儘早實現宅基地“三權分置”中“資格權”的確認以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農村房屋才是重中之重

少數服從多數能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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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河南省一些地區正在推行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舉措中的“超標準宅基地收費使用”新規

,引發了社會各界不同的聲音。近日,一位網友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給河南省有關領導留言,提出了3個引發其個人困惑的問題。本文,在明律師試對這3個問題予以回答,希望能減輕一些農民朋友對“宅改”政策的過度疑慮。

農村宅基地超標準要收費引來農民3問,答案能讓人信服嗎?

【問題一:新規是否充分保障了女性村民的宅基地權利?】

1。農戶只有1個子女的,認定為一戶。

2。農戶有2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認定為一戶。

3。農戶有2個以上兒子,父母隨其中一個兒子居住認定為一戶,其他兒子18歲以後可認定為一戶。

提問網友稱此為“性別歧視”。事實上,當地各縣市日前釋出的宅改新規,無一不是基於宅基地“批男不批女”“女性早晚要嫁人”等“風俗習慣”制定的。

按一些農村地區根深蒂固的觀念,女性不需要獨立享有宅基地權利,她只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依附於某個男性村民,居住問題就能得到保障。

譬如某一家只有兩個女兒沒有兒子,完全可以讓其中之一出嫁隨夫家居住生活,另一個則可以招個上門女婿,再將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確權登記在倒插門女婿名下。

簡言之,女性只要及時“嫁人”,怎麼都能解決居住需求,“女大當嫁”是整個制度設計的基礎。對因各種意外情況導致無處居住的單身女性,則可能由村裡出面按“戶有所居”的原則進行安排。

不過,上述規則制定思路是否符合《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男女平等原則的規定呢?如果女性村民不想將就嫁人,而又趕上確權登記,其名字能否依規寫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呢?這些問題仍然有待解答。

【問題二:新規為何針對“歷史遺留原因”所形成問題“下手”?】

此次宅基地有償使用的物件為“因歷史原因形成一戶一宅超標準佔用部分;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透過繼承、贈予房屋或其他方式佔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然而問題在於,

“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即意味著涉案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系合法所佔,並非違法佔地或者建設

。針對合法佔用的宅基地收費,不交費就暫緩出具確權登記所需的證明材料,將所涉村民拉入誠信黑名單,甚至以司法強制收回來威脅,這種舉措自然會引起“歷史遺留原因”戶的質疑和不滿。

事實上,“宅改”的目的就在於逐步將這些存量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掉,讓農村宅基地管理狀況逐步向嚴格意義上的“一戶一宅”“面積限制”直至“戶有所居”靠攏。小刀子刮肉,一點一點修理。在這一過程中,超面積戶與符合分戶條件但無地可批的戶之間的利益訴求自然是對立的。

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理是“少數服從多數”,可以想見,多數村民還是很有可能對這類新規持支援態度的。

留言中網友建議要區分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和新增“一戶多宅”“超佔面積”,予以分別對待,這種提法無疑是有道理的,但卻很難從根本上實現宅改的目標。

【問題三:為什麼不針對城市居民有多處住房的收費?】

留言中最後的問題有些類似於“農村只能一戶一宅,城市憑什麼一戶可以十宅”這樣的靈魂提問,直指城鄉二元化土地管理制度。

我們不去過多解釋農村宅基地與城市國有土地從土地性質、權利來源、能否自由流轉等方面的區別了,想必農民朋友們對此都很清楚。

但毫無疑問,針對農民收費的舉措是否公平合理的確本身存有疑問,農民也的確沒有完全將公示的檔案看明白。

需要解釋的是,此次超標準宅基地有償使用的規定並非以167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為起徵面積。

譬如封丘縣的規定中就指出,對符合“一戶一宅”的宅基地,本著節約集約、保障需求、維護權益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採用任選下列一種方式計算有償使用費收取範圍:

(1)超過標準面積167㎡的宅基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其列入收取有償使用費範圍。

(2)經民主決議,按本村歷史沿革、群眾認可、長期穩定的統一批劃面積,作為起徵面積,起徵面積不得超過333。3㎡,特殊情況可採取一事一議。

(3)經民主決議,根據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成果,按全村宅基地平均面積作為起徵面積,即:全村宅基地總面積之和/總宗數=起徵面積,起徵面積不得超過333。3㎡。

也就是說,

最終收費的起徵面積將可能超過300平方米。

同時,宅基地有償使用將採用“階梯式收費”,超出面積1-100㎡部分按每年5元/㎡計費;超出面積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計費,每增加100㎡標準提高5元/㎡計費,以此類推。

譬如某戶宅基地面積為500平方米,村裡經民主決議後的起徵面積定在300平方米,則該戶超過面積標準的200平方米不能直接按2000元/年計費,而是要按500+1000=1500元/年計費。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超標準宅基地有償使用只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舉措中的一個環節,完成確權登記領證,儘早實現宅基地“三權分置”中“資格權”的確認以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農村房屋才是重中之重。當務之急是村集體乃至於鄉鎮、縣一級政府需要加強對有關政策的解釋說明,充分聽取利益受影響農戶的意見和訴求,在沒有達成充分共識的情況下不要強行推進收費舉措,真正做到尊重農村村民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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