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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企業貫標中的“涉外貿易”和“銷售和售後”?

  • 由 邦誠雲智慧財產權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1-09-19
簡介5銷售和售後條款也要求企業在產品銷售中,要對產品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制定知識產杈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

貿易和銷售有什麼區別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下稱“標準”)中,條款7。4“保護”中的7。4。3“涉外貿易”中要求企業“向境外銷售產品前 ,應調查目的地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瞭解行業相關訴訟,分析可能涉及的智慧財產權風險。”8。5“銷售和售後”條款中也要求企業在“產品銷售前 ,對產品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其中自然也包括對國外市場銷售前進行智慧財產權審查和分析。因此,許多企業在貫標過程中,認為兩個條款之間具有較大的重複和交叉。於是,在製作8。5銷售和售後的記錄表單檔案中,往往大量複製貼上7。4。3涉外貿易條款的記錄表單內容,有企業甚至提出假如《標準》進行修改時,兩個條款是否有必要進行合併。

如何定義企業貫標中的“涉外貿易”和“銷售和售後”?

小編認為,兩者之間儘管在“銷售與售後”領域的“出口”環節存在包含和交叉關係,甚至有一定的相同點,但《標準》要求企業在貫徹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體系的出發點、側重點、要求提供的支撐材料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兩個條款分開獨立設立,《標準》起草者還是有著比較嚴謹的設計初衷的。

兩個條款之間的相同點

7。4。3涉外貿易和8。5銷售與售後兩個條款之間有著一定的相同和交叉領域。主要表現在:

1、兩個條款之間都涉及“銷售”環節,只不過7。4。3單指涉外貿易,而8。5則包括國內貿易和對外貿易,包含了7。4。3條款中的部分範圍。因此,8。5銷售和售後條款的稽核支撐材料,可能會有少量包含7。4。3涉外貿易的資料內容,如目的地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環境、專利檢索、專利評估預警等內容。

2、兩個條款都涉及風險防控。7。4。3 涉外貿易條款要求境外銷售前瞭解和分析目的地國的可能涉及的智慧財產權風險;8。5銷售和售後條款也要求企業在產品銷售中,要對產品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制定知識產杈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

如何定義企業貫標中的“涉外貿易”和“銷售和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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