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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中,哪些拆遷協議可以撤銷或確認無效?

簡介最後,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在大家的是,房屋拆遷關係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千萬不要馬虎,也不要輕易相信徵收方口頭上答應的條件,一旦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違法行為,那麼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

違約是不是違法行為

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徵收中,在雙方就具體的補償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事宜協商成功後,需要簽訂一式兩份的拆遷協議,需要說明的是,這樣一份拆遷協議一旦簽訂,也就是雙方都在上面簽上了自己的名字,摁上了手印,蓋上了章,那麼該協議立刻就產生了法律效力,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反悔、違約、擅自更改補償協議。

不過實踐中,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有的人在簽訂完補償安置協議後,又會認為該協議中所約定的事項不合理,或是補償標準壓根就不是自己心中所想的,補償不合理,於是想反悔不履行協議,想拒絕搬遷,想找徵收方重新簽訂一份。我們上面說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協議,且在簽訂協議時也不存什麼違法行為,那麼反悔是沒有用的,一般只能履行,否則會被強制執行。當然了,如果存在以下向種情形,那麼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或是確認該協議無效。

在拆遷中,哪些拆遷協議可以撤銷或確認無效?

1、 違背被徵收人真實意思表示

無論是拆遷協議還是其他民事合同,都需要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願的情況下籤訂,且所簽訂的協議才有效。可倘若協議是在違背被徵收人真實意思表示,或是強迫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形下籤訂的,那麼這樣的一份拆遷協議,原則上來講是不合法的。

比如被徵收人對補償標準不滿意,遲遲沒有簽訂協議,可徵收方為了儘快完成徵收工作,便讓村委會模仿被徵收人筆跡偷偷與其簽訂協議,或是徵收方使用違法行為、語言威脅被徵收人,強迫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等,那麼在這些情形下籤訂的協議,被徵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或是確認該協議無效。

2、 補償標準存在重大的不公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可實踐中,有的徵收方為了降低徵收成本,會採取各種手段以及套路,降低補償標準,強迫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最終導致被徵收人拿到的補償遠遠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拆遷補償不合理時,一定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如果存在徵收方強迫自己簽訂不公平、不合理的協議,那麼被徵收人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儘可能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撤銷該協議。

3、 以欺詐手段所簽訂的協議

除了以上兩種以外,還有的徵收方為了儘快實現徵收目的,還會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答應被徵收人提出的各種條件,給予被徵收人各種優厚待遇,以各種欺詐被徵收人的手段,讓其簽訂空白協議或是簽訂本就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協議。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被徵收人仍然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在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4、 拆遷協議存在重大誤解

另外,倘若所籤拆遷協議中存在重大的誤解,比如徵收方找的評估機構在評估被徵收人房屋時,評估價格為一百多萬,後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簽訂了協議,但後來被徵收人覺得不合理,於是又自行委託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兩百多萬,快三百萬了,那麼此時,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補償協議。

根據《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行政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最後,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在大家的是,房屋拆遷關係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千萬不要馬虎,也不要輕易相信徵收方口頭上答應的條件,一旦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違法行為,那麼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或是確認該協議無效,避免吃不必要的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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