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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考核員工試用期是否能隨意開除?

簡介除了有證據外,再就是用人單位需在試用期屆滿之前要完成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以及向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有編制的教師能隨意開除嗎

常聽打工人說:我還在試用期,得老實規矩點。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相互考核的時期,而在勞動力市場勞動者供大於求的情形下,更多的是用人單位在考核員工,員工怕用人單位以其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來辭退員工,而且試用期以這個理由來辭退員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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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這樣的顧慮有一定道理,不過事實上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並沒有那麼容易,並非試用期內員工考核結果不合格,用人單位就當然有權利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一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二是過失性解除,三是非過失性解除。其中一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種則需要提前30天通知,而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顧慮的通常是第一種情形,因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決定權更多的在用人單位。針對第一種情形法律的具體規定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考核員工試用期是否能隨意開除?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想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員工,首先得有錄用條件,而且關於錄用條件雙方已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事先已向勞動者說明。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錄用條件如不能寫進勞動合同裡,也應在入職須知、員工手冊等材料出現。其次需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若無證據證明,只是用人單位憑口說,則難以獲得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援。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傾向於保護員工,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要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該員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標準等證據。

除了有證據外,再就是用人單位需在試用期屆滿之前要完成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以及向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在現實中,由於公司內部審批流程的流轉,也許考核結果在試用期內已經得出來,但是等到辭退員工的最終決定出來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已經過了。試用期已經過了,用人單位也就沒有權利再去辭退員工。此處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由於實際用工之日與勞動合同的時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因此試用期的起算時間點應以實際用工的時間為準;該問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鑑於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而後決定是否聘請員工的一個時間段,既然是考察,那自然應該從實際用工之日起算。

員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亦不能隨意辭退員工,應保留好相應的員工不合格的證據,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員工的決定;否則容易變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用人單位新招進一個名員工也是有成本的,為了避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可在員工入職前對其進行細緻的背景調查。對相關法律法規還不瞭解的,都可以下載薯片企服app,裡面收錄了2000多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法律法規分類詳細,一目瞭然,讓你足不出戶就能解決自己的法律問題。更多可以下載薯片APP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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