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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短褲上班被開除?還有更奇葩的呢!合法嗎?

簡介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梁楓分析說,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這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

法院見習可以穿短褲嗎

2018年5月15日訊,穿著短褲上班,也能被開除?上海虹口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聽上去十分奇葩的勞動糾紛案件。據媒體報道,金先生2016年進入公司,由於他不顧公司規定使用私人手機,還穿著短褲上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勞動合同。

穿短褲上班被開除?還有更奇葩的呢!合法嗎?

原告金先生認為:工作期間穿短褲不足以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不合法,期間未收到被告的處罰通知。而在公司看來,入職前公司就曾告知過金先生相關規定,且全體員工都在檔案上簽字確認過。為此,金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報酬以及各項賠償金。法庭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而在類似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法官發現,隨著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關係日漸複雜,不少爭議糾紛難以釐清。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引起了社會的熱議。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需要遵循什麼原則?企業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可以作為開除員工的依據?

企業有權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記者看到,這家公司的規章制度確實對員工的穿著和儀容儀表問題規定得非常詳細,例如:女士夏天禁止穿顏色過於花哨的裙子、超短褲以及領口過低的服裝;男士禁止穿短褲、拖鞋。男員工不得留長髮、長鬍須,女員工不可化濃妝;員工手指甲不可留得過長……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勞動法分會副秘書長金曉蓮分析說,規章制度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體現。用人單位為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有權依法制定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一方面是對用人單位的管理行為的規範與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對於勞動者在工作中的行為的約束。遵守勞動紀律,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是勞動者的義務。

規章制度中對於勞動者的著裝、頭髮、佩戴的飾物等進行規範,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呢?金曉蓮說:“個人認為不屬於。規章制度一方面是企業的管理手段,另外一方面也是勞動者的行為準則。如果用人單位透過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對於員工在上班時間的著裝加以規定,勞動者就有義務遵照執行。”

企業自定規章須與員工平等協商

不允許員工穿短褲上班的要求,有可能還是“輕微”的。很多網友吐槽自己公司的各種奇葩規定,有旅行社要求員工每天必須評論老總微博,每天早晨還會輪流讓一名員工領讀老總當天更新的微博,如果員工沒有給老總微博點贊,就要被扣分、罰款;某公司老闆信風水,上班第一件事必須去前臺燒香拜一拜……這些都是公司自己定的規矩,聽上去都有些匪夷所思,如果因為違反了這樣的奇葩規定而被處分或者開除的話,實在讓人不能接受。

雖然企業有權依法制定各項勞動規章制度,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就可以任性地做出各種規定。金曉蓮說,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合法。首先是內容必須合法,不得有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程式要合法,對於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部分,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對於職工方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見,企業要與職工方平等協商確定。並向勞動者公示告知。

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可單方解除合同

企業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可以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呢?金曉蓮說,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自然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給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害。因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透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的。

如果職工存在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單位準備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還要注意一點,就是有工會的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如果工會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予以糾正。在這個案件當中,人們質疑職工三次穿短褲上班就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過於嚴苛。金曉蓮表示,這就具體要分析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於著裝是如何規定的以及對於違反著裝的處理是什麼。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對於勞動者偶然發生的、輕微的違規違紀行為,多是透過教育幫助改正,也會在規章制度中對於不同程度違紀行為有著不同的處理。只有對那些屢教不改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的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嚴重的,才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企業規章裡沒有的失德行為也能被處分

與前面探討的這個規章制度過於嚴苛相比,還有相反的一種情況也讓人力資源管理者非常頭疼。這就是企業規章制度沒有覆蓋到的地方該怎麼辦?比如員工確實做了違反道德準則的事,有悖於社會公序良俗,但公司的規章制度裡卻並沒有關於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的規定。那麼,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勞動法分會曾經在“模擬法庭”培訓中,探討了這樣的問題。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梁楓分析說,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這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當中不可能將違紀行為梳理至窮盡,但勞動者行為的確是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或違反勞動紀律的,不處理將影響社會的價值觀,和司法的公平公證,這個問題更值得人們關注。北京化工大學法律系主任薛長禮表示,勞動合同法其實是非常強調五個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同樣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階段依然有誠信問題。實踐中用人單位無論是怎樣去完善它的規章制度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職業道德問題,也不能窮盡所有的勞動紀律問題,因此就要引入到一個誠信,既包括單位的誠信和勞動者的誠信。

編輯:T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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