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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辦論道:一個成功的家族企業股權設計方案,必須包括這四大要素

簡介家族企業創始人透過家族信託能夠實現企業股權的安全轉移,避免不必要的股權結構變動

怎麼申請家族企業

【近年來,從雷士照明到噹噹網,家族企業股權設計失敗的案例不在少數,原因多樣,但普遍存在股權制度設計不盡合理,遺留風險敞口的情況,家族辦公室在協助客戶進行早期的股權制度設計之時,在成熟期協助客戶完善家族治理結構之時,應該注重哪些風險點,為客戶排雷?家辦標準研究院援引楊一波教授的研究成果,與家辦同仁分享,或許會更加系統,有所啟發。】

家族企業的股權結構就好比是一棟大廈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穩,未來企業的控制權隨時會出現問題。股權結構設計是公司治理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而家族企業因為家族成員的涉入,使得股權設計需要考慮的因素更多。家族企業在發展的不同階段會遇到不同的難題,需要重新設計股權結構。這裡談一下家族企業在股權設計時通常會遇到的一些困難。

圖片在不放棄家族控制權的前提下如何為企業擴張融資

家族企業處在初創期所需要的資金量比較少,創始人或者家族成員可以擁有企業的100%股份和控制權。但是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需要開拓新的市場或者開發新產品,就不得不進行外部融資。

家族企業擴張融資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上市、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向機構投資人或者自然人融資。在歐美市場,家族企業透過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比較容易。因為歐美的家族企業股權比較多元化,產權比較清晰,大多數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開。

而在中國大陸,家族企業的股權非常集中,通常情況下,企業的90%以上股權都集中在家族手中。大陸的家族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經常捆綁在一起,公司治理比較混亂。

鑑於這兩點,外部投資者在投資家族企業時會非常謹慎。這樣,家族企業想要在不放棄家族控制權的前提下進行擴張融資就很困難。外部投資者在投資時就會開出很多的苛刻條件,有些條件是寫在投資合約上的,有些壓根就沒有寫。提出這些苛刻條件的目的是干預家族企業的運營,外部投資者試圖透過手中的股權獲得決策權甚至爭奪控制權,最終達到最大化收益的目的。

如國美電器、雷士照明等都發生過機構投資人爭奪企業控制權的事件。為了防止控制權的丟失,家族企業在重新設計股權結構的時候,要把股權的三種權利吃透。決策權和收益權要分開,讓外部投資者獲取收益權,家族企業牢牢掌控決策權。如果外部投資者非要進入董事會,那麼則對其投票權做出嚴格的限定。家族企業要設計一個動態的控制權監督機制,對外部投資者的系列行為進行監督。只有這樣,家族企業才有可能把企業的控制權留在家族手中。

家族壯大後,如何避免因股權稀釋而陷入困境

家族企業發展到第二代、第三代之後,家族成員人數就會增多。如果家族成員都要持股的話,股權就會很分散。股權分散可能讓家族企業缺乏一個有力的領導者,也讓家族成員有了干預企業正常經營的權利。這可能導致家族成員在對企業經營產生嚴重分歧時,讓企業陷入困境。

(1)雙層規劃

雙層規劃能把家族成員的個人利益和企業的利益區分開來,既讓家族成員享有企業的分紅,保證家族的和諧,又能讓企業正常運轉。雙層規劃的意思就是在家族中設立家族委員會和在企業中設立董事會。家族委員會由家族成員參加,目的是為家族成員提供一個溝通的平臺,協商家族內部事務和企業相關事情。家族委員會處理的是家族內部的矛盾,企業經營管理的主要決策仍然由董事會做出。董事會成員構成既有在企業工作的家族成員高管,也有企業的其他高管。讓其他高管進入董事會可以引入外部智慧,避免一言堂現象。

家族委員會在運轉的時候要注意幾點:

一是平時多和家族成員溝通;

二是多開展一些家族活動,加深感情;

三是儘量讓每個家族成員都能參與家族委員會。

(2)重新分配

在家族企業中,重新分配股權是一個重大事件,搞不好會打官司甚至影響企業運營。只有當其他辦法都不行時,才會重新分配股權。世界上一當歷史悠久的家族企業都有過一次甚至幾次股權重新分配的經歷。

往近處看,香港的馮氏集團(利豐集團)在1988年收購分散在家族成員手中的股權,完成私有化,1992年重組後在香港聯交所重新上市。馮氏集團採取的是股權回購的方式,股權重新分配還有家族內部交易機制和股權向後代轉移協議等其他方式。

家族企業發展到第二、第三代後,家族成員就會增多,每個人手中都有可能持有企業的股份,這樣企業的股權結構就過於分散,企業實際掌管者的控制力被削弱,不利於企業重大決策的推行。這時就可以重新評估股權的價值,回購股權。散落在家族成員手中的股權可以透過家族內部交易機制,合理地將股權集中到少數家族成員手中。讓股權在家族內部進行轉讓,還可以給家族成員一個靈活的退出和進入家族企業的方式,更受家族成員的歡迎。

家族企業創始人或現任者在進行股權設計時要考慮如何實現股權的內部交易。股權向後代轉移也是一種重新分配股權的方式。但是向後代轉移忌諱平均主義,要根據家族成員的個人能力進行轉移,不能一刀切。股權向後代轉移使得家族企業的股權保持了靈活性,也有利於激勵後代家族成員參與企業管理。

上述三種重新分配股權的方式都能保證股權在家族內部有序流動,避免嚴重的家族衝突。這裡還有一個關鍵問題,股權回購和股權內部交易都需要對股權進行重新定價。因為香港利豐集團是上市公司,股權很好重新估價。如果是非上市家族企業,就要聘請專業人士對股權進行合理估價,不能主觀臆斷。

上市還是不上市

家族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很多創始人就會考慮運作企業上市。想上市的原因很簡單,就是為了募集資金,進一步擴張。這些創始人把企業上市想得過於簡單。在準備上市前,要對企業做一系列的調整,如財務制度、董事會制度等,還需要和相關機構打交道,這會耗費很多精力。上市後的家族企業需要遵循現代公司制度,進行公司治理、財務披露。公司的重大決定不再由創始人一個人說了算,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經營狀況,這些都會讓習慣個人權威的創始人很不舒服。一些股東會有投機心理,要求公司儘快盈利或者快速盈利,好讓自己的投資快速獲得回報。股東對短期利潤和分紅的渴望,會打亂家族企業的長遠戰略目標。

在日本和德國,很多傳承了幾百年的企業沒有上市,在香港有一家華人家族企業傳承典範的企業李錦記,傳承到第三代了,也沒有上市;中國大陸家族企業成功傳承的代表之一方太廚具,也沒有上市。這又如何解釋呢?李錦記的理由是,企業不缺資金,沒有必要上市。方太的理由是,想做500年的企業,而不是500強企業。

家族企業不上市有很多好處:

第一,可以專心做自己的事情,不受股市波動的影響。

第二,便於保守企業經營的秘密。

第三,掌控企業,不用被外部股東牽著鼻子走。上市還是不上市,家族企業可以根據資金的需求和企業的發展戰略來定,重要的是把握好企業的長遠目標。

如何充分利用注入信託和基金之類的機構持股方式

在歐美國家,很多家族企業都採用信託和基金來持有企業的股票,家族成員不直接持股。這樣家族成員之間出現重大沖突的時候,家族的資產不會受到影響。

(1)家族信託

如新聞集團默多克就採用了家族信託的方式,他和鄧文迪的離婚並沒有給個人資產和企業資產帶來影響。鄧文迪離婚所得只是享有女兒作為信託的受益人所獲得的收入,並沒有分割默多克龐大的帝國財富。在香港地區,新鴻基地產、長江實業等企業都有家族信託控制。李嘉誠設立了四家信託,分別指定了受益人。中國大陸採用信託持股的家族企業也逐漸增多,如SOHO集團的潘石屹和張欣透過家族信託實現了對企業的控制。

2012年中國女首富吳亞軍離婚,其上市公司龍湖地產的股價並沒有因此受到影響。原因是早在2008年公司未上市前,吳亞軍和丈夫分別設立了一個家族信託,將公司的股權分別轉移到信託中。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家族信託能夠保護個人或者家族的財產。那麼家族信託是怎樣保護家族財產不受分割的呢?

家族信託中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是分開的。家族企業創始人是委託人,把資產交給信託後,就不再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但是有一項自主權,就是收益權的分配。創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指定受益人和受益的大小、方式等。信託機構是受託人,在信託期限內,持有該項資產,完成一系列的義務,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員,根據信託契約的規定,享受收益。

家族企業採用信託機構持股能實現幾個目的,包括財富安全和升值、財富靈活傳承、股權結構的穩定等。委託出去的資產和家族其他資產是分開的,家族內部如果出現離婚、內鬥等分家產的情況,這部分資產不會被分割。如果企業破產,這部分資產也不會作為企業資產來清償債務。受益人只能根據信託契約規定,享有受益權和管理許可權,不能隨意揮霍。

家族企業創始人可以根據需要靈活地設定信託契約條款,如期限、收益分配條件、財產處置方式等。家族信託能夠保證委託人離異或者再婚,家族財產的受益人只能是他的子女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家族信託設立後,信託資產由受託人來管理,委託人不再公開對外披露資產的運營情況。信託資產還避免遺產稅,因為在委託人去世前資產已經轉移到受託人手中。

家族企業創始人透過家族信託能夠實現企業股權的安全轉移,避免不必要的股權結構變動。家族信託能夠保證家族成員對企業的控制權,當股權結構的穩定,同時能引入外部經理人來管理企業,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跨代信託還能夠實現幾代人衣食無憂。

但是家族信託也有一些不利的地方。

第一個就是不夠靈活。家族信託在規定時間內是不能轉讓的,這可能使家族成員或者企業出現大問題。家族信託中,委託的股權是這個家族的共同財產,單個家族成員不再是企業的直接所有人,不再持有家族股權。家族成員轉變成為信託的受益人,受益人擁有的表決權、分紅權和轉讓權根據事先的信託合約進行分配。由核心家族成員、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受託委員會負責執行受益人的權利。

如果家族企業創始人設立了一份永久信託,規定永不解散、資產不能轉讓,那麼問題就出現了。因為不能轉讓資產,企業的運營受到限制,即使家族成員對信託有意見也沒有辦法解決。

第二,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家族成員作為受益人,只能透過信託定期拿到分紅,因此他們只希望多拿分紅,而不會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分紅拿得越多,企業用於再生產的利潤就越少,進而影響企業的長期投資。

有資料表明,香港的一些有信託管理的家族企業,會將收益的62%用於分紅,而一般家族企業只會將收益的43%用於分紅。

第三,家族對企業的影響力會減弱。家族成員只是信託的受益人,不再持有企業的股票,長期下去,家族成員對企業的關心會越來越少。如果不再有家族成員在企業擔任要職,企業完全由職業經理人打理,職業經理人就可能掌握企業的控制權,也有可能奪取企業的所有權。

(2)基金會

基金會和信託還是有一些差別的。英美國家的家族企業選擇信託來持股的多,因為英美是普通法系國家,信託最早產生於英國,是普通法系的產物。基金會形式則主要出現在歐洲和拉美國家,這些國家屬於民法法系。如果這些國家不承認普通法的信託,家族企業就要採用基金會的形式來進行股權安排和財富規劃。

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信託不是。基金會需要註冊,有自己的章程。基金會章程中和信託契約的功能一樣。基金會的管理是由委員會來完成的。

家族企業的創始人通常是基金會的創始人,可以成為基金會的成員,實現對企業資產管理和股權安排的目的。家族企業創始人也可以是基金會的監護人。

家族企業創始人通常將企業股權捐贈給基金會,讓基金會持有企業股權。歐洲的很多大型家族企業會選擇基金來持股,如世界著名的德國博世集團。博世始創於1886年,1964年伯特一博世有限公司的93%股權被羅伯特一博世慈善基金持有,博世家族只擁有該公司的7%股份。羅伯特一博世慈善基金是絕對控股股東,但是不做任何決策。公司的主要投票權(93%)轉至新成立的羅伯特一博世工業信託公司。博世集團的所有權、控制權和經營權實現了三權分立。

中國大陸的個別家族企業也在嘗試基金持股的方式,如A股上市公司福耀集團。2009年,福耀集團創始人曹德旺捐出家族持有的福耀70%的股權成立何任慈善基金會。公司持有基金會股權達到近15%,三益發展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權,該公司由曹德旺實際控制。兩個大股東的股權比例佔到了35%左右,實現了對福耀集團的絕對控制。

家族企業在選擇採用信託持股還是基金持股的時候,要注意幾點。家族信託在海外已經很成熟,但是中國大陸在2013年才推出家族信託業務,家族信託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

家族企業要謹慎選擇採用國內信託還是國外信託。針對家族信託的一些弊端,要靈活設計家族信託契約的各種條款,儘量降低風險。如果家族企業創始人不熟悉信託法律,或者很難接受家族信託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基金持股的方式。但是無論家族信託還是基金持股,要想實現股權結構的穩定和家族的和諧,還需要進行家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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