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員工不知情,也可作為解僱依據?江蘇省總工會:無效!
趙萌萌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本案中,該公司並沒有制定“員工遲到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因此,公司以小澤“有3次考勤遲到記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無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依據,且從程式上來說,公司解除之前也未通知工會...
【提醒】離職補償金怎麼入賬?不同情形下的離職補償金如何處理呢?
可是你知道嗎,如果在公司工作到了一定時間,公司對員工進行裁減時,是需要支付離職補償金的...
勞動者能主張的二倍工資有限制嗎?
本案中,魏瑋主張自2013年11月19日起計算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可以說明其並未放棄在自己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與土灣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員工離職的規定
【可以解除但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補償金】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
員工“自動離職”有工資嗎?如何發放?
4、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勞動者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屬於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情形,通俗所說的“自動離職”,實際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況...
年終獎是工資還是福利?有何依據?
一、年終獎是不是工資的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
當然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資...
管理者“傷不起”之病假、醫療期管理實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第 1 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
勞動合同期限從一定程度上講,可由勞動者說了算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務
鴻運公司已於2015年3月27日通知陶保平保證工資待遇在不低於現有條件下與陶保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2015)港民初字第0014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是雙方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
試用期被延長是屬於違法行為,試用期被辭退如何維權?
曹小姐認為,公司既然在三個月內未證明她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說明她能勝任工作,沒有道理再延長她的試用期...